勞務派遣工指的就是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企業需要的人才到公司服務,派遣的這些人才就被稱之為勞務派遣工。大家都知道,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那么衡水勞務派遣工如果想要在用人單位轉正的話,有沒有時間的規定呢?衡水勞務派遣工轉正年限怎么算?
勞務派遣工指的是被勞務公司派到相應工作單位的工人。用人單位會將一些非核心員工(如文員、會計、軟件或項目工程師、市場營銷員、生產線簡單操作工、包裝工、保安、汽車駕駛員、炊事員、搬運工、清潔工、醫院護士、護工等);或用人單位的一些非專業性工作(如物業管理、清潔衛生、搬運等),外包給勞務公司。
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專業勞務承包協議,由勞務公司承擔這部分派遣員工整套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工作(包括招聘錄用、勞動合同管理、績效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工資管理、保險福利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等),并承擔所有的人事風險責任(包括法律、經濟賠償責任)。
勞動法對勞務派遣員工是否可以轉正沒有規定。假如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沒有此方面的約定的話,不存在轉正一說。
如果存在轉正一說的話,那么要看看簽多久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簽的3年的合同,試用期就高達6個月,如果是簽的2年的合同試用期就是1-3個月。
勞務派遣工是沒有轉正年限這一說法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符合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